|
重庆工商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尽快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种类
学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四类。
二、参评资格
凡属国家计划招入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申报奖学金。实行学分制年级学生中,由于违纪或学习成绩不佳,超过五年以上(含五年)仍在读的学生不具备参评资格。
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一)获得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名次在班上前18%以内(一等奖前3%以内,二等奖前8%以内,三等奖前18%以内),学期内按教学计划规定修满应修的学分且课程无补考记录。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合格。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体育课成绩或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成绩须在80分或良好以上。
(二)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等级、标准及评定比例
一等奖 500元/人.学期 3%
二等奖 400元/人.学期 5%
三等奖 250元/人.学期 10%
上述比例以班为单位评选。
(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
1.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四周以内评定上一学期的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毕业学期不评定奖学金。
2.因校外教学实习等特殊原因不能上报奖学金的,开学后四周内,书面报告学工部(处),否则将延发本学期奖学金。
(四)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1.评定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由学工部(处)、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辅导员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评奖条件,并按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果进行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向学生公布征求意见后,各学院及时上报,学院、班级汇总表一式三份,送学工部(处)审定发放。
2.凡享受(获得)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者,发给荣誉证书,“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师范专业奖学金
(一)凡属国家计划招入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师范专业学生,均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
(二)获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条件(一、二、三等专业奖学金)与非师范专业的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条件相同。
(三)师范专业奖学金等级、标准及评定比例
一等奖 500元/人.学期 3%
二等奖 400元/人.学期 5%
三等奖 250元/人.学期 10%
专业奖 300元/人.学期 100%
上述比例以班为单位评选。
(四)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时间:
师范专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所有师范专业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从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开学四周内按条件评定上一学期的一、二、三等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每月发放,一年发十个月,毕业生发到当年6月份。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师范专业奖学金:
1.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
2.因学习成绩、表现等原因转入下一年级者;
3.受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次月起(假期顺延),扣发5个月的专业奖学金。
(六)师范专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1.评定师范专业奖学金,由学工部(处)、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辅导员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评奖条件,并按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果进行师范专业奖学金评定,经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向学生公布征求意见后,各学院及时上报,报表一式三份,送学工部(处)审定发放。
2.凡享受师范专业一、二、三等奖学金者,发给荣誉证书,“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五、专项奖学金
企业等社会单位或个人在校设立的奖学金,根据该奖学金要求评定。
六、单项奖学金
(一)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和引导大学生积极主动地进行科技学术创新活动,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适应时代需要、具有较强科技学术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富有开拓进取精神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新型人才,特设立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
1.申报资格
学年内按教学计划规定修满应修的学分且课程无补考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道德品质优良者,方可申报。
(1)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或国际正式公开的科技学术竞赛或评选中(如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2)在省(市)级正式公开的科技学术竞赛或评选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
(3)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经学校和有关专家认定,其作品对相关领域有较新的探讨和尝试;
(4)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不含内刊)上公开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论文者;
(5)提供专利局要求的全套申请文件并获专利局给予的专利申请号的专利申请者;
(6)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正式授权并获专利证书的获准专利者;
(7)参加科研项目且成绩突出者。
2.奖励标准
|
获奖级别
项 目 |
奖 金 |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科技
学术
竞赛 |
全国(国际) |
5000 |
4000 |
3000 |
|
省级 |
2000 |
1500 |
1000 |
|
校级 |
200 |
100 |
50 |
|
论文、专利 |
(作者排序) |
|
1 |
2 |
3 |
4 |
5 |
|
学术论文
(公开出版) |
100 |
80 |
50 |
40 |
20 |
|
学术论文
(核心刊物) |
200 |
100 |
80 |
60 |
40 |
|
专利申请 |
300 |
200 |
100 |
80 |
50 |
|
获准专利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500 |
|
|
|
|
|
|
|
|
|
注: “学术论文”(公开出版)、“学术论文”(核心刊物)、“专利申请”、“获准专利”如全部由本校学生承担并完成,奖励只按每篇(项)分别奖励100、200、300、5000元。如本校学生与老师或外单位合作完成,则按学生在论文(项目)中承担完成的任务(排序)申报给奖。
3.申报要求
(1)此奖励的申报由学生向学院提出,初审汇总后(连同附件材料)报学工部(处)。学工部(处)不接受学生单个申报。
(2)同一项目或作品只能申报一次奖励。一件作品(或成果)同时获得数项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奖励。
4、评审程序和时间
(1)学生科技创新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以项目名义填写《科技创新奖学金登记表》提出申请,由第一作者所在学院推荐,提出奖励建议意见,并将《科技创新奖学金登记表》、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学工部(处),经学校有关专家评审、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2)学校对学生科技学术成绩突出的获奖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奖学金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
1.每学期在班上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中智育素质成绩第一名且无补考或重修科目者,奖励100元并发给荣誉证书。
2.考取统招研究生者,每人奖200元;
3.参加重庆市学科专业统考或竞赛,名列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分别奖给100元、80元、60元;名列第一至第五名者,分别奖给100元、80元、60元、50元、40元。参加全国统考或竞赛,名列第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分别奖给200元、160元、120元;名列第一至第五名者,分别奖给200元、160元、120元、100元、80元,凭录取通知书或获奖名次证书,经学工部(处)审定后给奖。
4.第一款的学习优秀奖学金的经费从学院学生经费中列支。其他的学习优秀奖学金的经费从学校学生奖励经费中列支。
5.第一款的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奖时间与综合奖学金评奖时间相同,其他学习优秀奖学金适时给奖。
(三)学习进步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进步快,每学期在班上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中智育素质成绩名次上升最多的一名学生(但至少递增10名以上),奖励100元并发给荣誉证书。
进步奖学金评奖时间与综合奖学金评奖时间相同,此项经费从学院学生经费中列支。
(四)体育运动奖学金
1.评定办法
(1)对参加国家、省(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运动会或各类单项比赛中取得好成绩并获得体育运动委员会或教育主管部门加盖印章的获奖证书者,学校发给体育运动单项奖学金。
(2)一人获得多个名次者,按各名次应授奖金累计给奖。运动会或各类单项比赛,实际参赛人数或代表队数与获奖人数或队数相等或相近时,参照下列标准酌情给奖。
(3)由学院或代表队造册,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凭主管部门举办运动会或单项比赛通知、获奖证书(证明)、参赛《秩序册》(复印件均可)并填写《奖学金登记表》一式三份,送学工部(处)审定后适时给奖,经费从学校学生奖励经费中列支。各级友谊赛和省(市)级邀请赛不属奖励范围。
2.评定标准
|
竞赛
级别 |
获奖者 |
奖 金(元) |
|
1名 |
2名 |
3名 |
4名 |
5名 |
6名 |
7名 |
8名 |
|
全 国
正 式
比 赛 |
个人 |
5000 |
4500 |
4000 |
3500 |
3000 |
2500 |
2000 |
1000 |
|
集体 |
人均
4000 |
人均
3500 |
人均
3000 |
人均
2500 |
人均
2000 |
人均
1500 |
人均
1000 |
人均
500 |
|
省 级
正 式
比 赛 |
个人 |
300 |
280 |
250 |
200 |
180 |
150 |
100 |
50 |
|
集体 |
人均
200 |
人均
180 |
人均
160 |
人均
150 |
人均
130 |
人均
110 |
人均
80 |
人均
50 |
|
破全国纪 录 |
个人 |
10000 |
|
破省、市纪 录 |
个人 |
1000 |
|
破 校
纪 录 |
个人 |
200 |
|
省、市
级以上“精神文明”奖 |
个人 |
100 |
|
集体 |
人均20 |
注:田径、乒乓球、 羽毛球、游泳、体操、武术、健美操、散打等项目不发集体奖,凡二人以上参赛的项目取得名次的,每人按该项目个人名次的相应标准发放。获团体总分名次和精神文明代表队称号的不另行发奖。集体项目指篮球、排球、足球,代表队人数按规定计算。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奖
(1)凡受校、学院及体育代表队纪律处分者;
(2)多次违反体育代表队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3)训练中多次完不成任务,与教练不合作者。
(五)文艺活动奖学金
1.评定条件
在省(市)级以上的文艺比赛中获奖的个人,其中包括:音乐、舞蹈、戏剧、小品、美术、书法、业余文化创作、演讲等以及组织文艺活动成绩突出者。
2.评定标准
|
获奖级别
项 目 |
奖 金(元) |
|
类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艺术类
竞赛 |
全国(国际) |
个人 |
3000 |
2000 |
1000 |
|
集体 |
参赛学生人数10人及以上 |
|
5000 |
4000 |
3000 |
|
参赛学生人数10人及以下 |
|
4000 |
3000 |
2000 |
|
省(市)级 |
个人 |
800 |
500 |
300 |
|
集体 |
1000 |
800 |
500 |
3.评定办法
由学院或代表队造册,经学生所在学院或校团委签署意见后,凭举办主管部门或单项比赛通知、获奖证书(证明),送学工部(处)审定后适时给奖,经费从学校学生奖励经费中列支。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评定期内受任何处分者;
2.体育课成绩或大学生体育锻炼合格标准成绩不及格者(体育课免修者除外);
3.不符合获得该项奖学金的其他情况。
八、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标准。
2.如在评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旦查实,将取消奖学金荣誉并收回所发奖金,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3.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